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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回顾 | 新《反垄断法》时代的平台经济知识产权合规实务
全局观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
“共同目标”下的路径之争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根本目的一致,均为“工具性目标”而非“价值性目标”; 任何“工具”都可能异化,因此极端的反垄断和极端的保护知识产权均不可取; 判断的标准是是否有悖于“共同目标”的实现,体现于各自的内在约束机制:
风险防范和应对的总体认识
风险排序:标准必要专利>其他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知识产权行为与《反垄断法》的具体交集是多元化的; 合规中应当注意具体情形下灵活运用“经济效率”原则,评估和优化业务行为; 对于有利于“经济效率”的证据和理由,重视固定证据和充分表达;
风险域
(1)作为“相关市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界定
2014年以前对于知识产权(专利)相关市场界定的阶段性认识; SEP的替代性:标准选择替代性(需求、LTE/CDMA2000)、商业可替代性; 回归到“替代性分析”的一般性框架,结合“知识产权”这一个性化因素判断相关市场; “需求”和“需求替代性”本身具有非恒定性; “一首特殊的歌”是否构成单独的相关市场?(用户视角/平台视角) 市场份额计算口径的挑战;
企业合规要点
把握替代性分析的原理本质; 留意提前储备相关市场分析意见和相关证据; 反哺业务指导合规,提供业务行为指南和红线;
(2)作为“市场力量”的知识产权
立法政策分析
企业合规要点
知识产权本身可以作为相关市场,也可以在其他相关市场下强化行为人“支配地位”或“市场力量”结论的可能性,导致违法风险上升; 对持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评估,对不同程度的市场力量增强效果调整相应合规水位,包括对具体滥用行为、纵向非价格协议行为的限制; 合规中应当定期盘点本公司相关知识产权与业务活动的具体关联和影响关系;
(3)作为“行为内容”的知识产权
一般性&特殊性违法行为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以及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作为“垄断协议”具体行为表现形式的特殊性较为有限; 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的特殊性较强,但原理仍然无根本变化,只是具体作用逻辑的“因地制宜”;(如掠夺性高价) 作为“经营者集中”的分析价值较高;
企业合规要点
作为“行为内容”的知识产权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仍运行在《反垄断法》的一般框架内,理解其“一般性-特殊性”关系后难度不高; 法律合规人员的挑战,在于对具有专业门槛的知识产权相关业务行为逻辑的透彻理解上; 除以“行为内容”作为合规抓手外,仍然需要系统性地匹配支配地位、竞争关系、市场份额等其他违法要件防范机制;
(4)作为“行为效果”的知识产权
具体问题
“创新”的本质是对经济效率的追求,采用“创新”抗辩,需回到“知识产权vs.反垄断”的基本关系上; 正面负面效果的综合抗辩、行为必要性的抗辩; 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更容易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要求特别申报,如仍然拒绝申报,可能直接构成第五十八条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停止、拆分及1%-10%罚款)而非较轻的五百万元罚款。前提是两处表述是等价关系;
企业合规要点
在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申报时,除明确的“控制权变动+营业额达标”的既有标准之外,需要增加对于实质效果的评估; 相关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需做好应执法机构要求进行申报的准备,包括交易时间表、交易协议等需增加相应条款设置,以利情形出现时不发生争议; “创新”、“行为积极效果”、“必要性”的逻辑和证据需提前准备;
(5)作为“正当理由”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因素作为正当理由的必要性
企业合规要点
既可以运用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正当理由事由,也可以根据实际条件考虑其他法律目标下的正当理由; 对于符合垄断行为外观的业务诉求,仔细审查具体业务模式下保护知识产权等正当理由成立的充分性,并保留记录、定期回访评估;
(6)作为“控制权”的知识产权
“控制权”的本质
“控制权”的本质是“决定性影响”的能力,取决于实际能力和效果,形式不拘(股权、股东协议、合伙协议、VIE、董监高兼任); 在特定情况下,控制权取决于双方主营业务内容、许可/转让协议内容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行为存在构成控制权及发生控制权变动的可能;
企业合规要点
在经营者集中预警和评估机制中,应当建立对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控制权变动的识别和处理SOP; 需要对法律合规人员补充相应培训帮助其理解和把握“控制权”本质; 需要向业务部门提供“概括+列举式”的本公司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比对清单;
(7)作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知识产权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涉及知识产权的限制性条件包括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和综合性条件。附加涉及知识产权的限制性条件,通常根据个案情况,针对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限制性条件建议进行评估后确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知识产权”的行为性限制性条件
“知识产权”的结构性限制性条件
企业合规要点
程序上,限制性条件应由经营者提出。实际上,提出前应当与执法机构充分沟通; 如前文所述,在交易谈判中对可能面临的被要求申报、要求附加限制性条件、可能无法取得批准等情况充分预判,并落实到交易文件中,体现为解约权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成本费用分担条款等。
机制流
基础岗位/任务配置
工作重点
作为“相关市场”“控制权”“竞争效果”“正当理由”的知识产权行为的风险水位评估和决策; 作为“市场力量”“行为内容”的知识产权行为的合规化处理和合同/口径/话术提供; 作为“控制权”“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知识产权行为的风险水位评估和方案起草; 相关业务行为、文件、宣传资料的审核; 相关证据的固定和保存等。
实例研讨
模板库
业务合作协议中的“鉴于”条款、“独家许可/附加条件”条款、“自愿性”条款(自愿的认定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并购交易文件中的“解约权”条款、“不可抗力”条款; 公司宣传材料中的“知识产权”实力宣示条款(在反垄断法立法和实务中,公司宣传材料所涉及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视为公司的“自认”)。
示例
作者:刘嘉明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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